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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阿坝州首例火锅店使用“地沟油”案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01 20:04:59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552    评论:0
导读

2022年1月27日,汶川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开庭审理一起火锅店使用“地沟油”案。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有关活动;被告人邹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有关活动。

  2021年10月28日晚,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汶川县公安局对位于汶川县城一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店厨房分别从外向内摆放不锈钢桶,桶口放一铁制漏盆,一把铁制漏勺,一把铁制水漏,漏勺中及漏盆中有大量食物过滤残渣,下放不锈钢桶有刚过滤后的油水混合物;废油区入口靠右的操作台最下面一层靠里面,分别重叠摆放3个蓝色塑料盛物箱,3个蓝色塑料盛物箱中间一盛物箱中装有黄色凝固油及香料混合物(可见大量辣椒颗粒),并且在箱中有1把用于切割的菜刀;操作台平台摆放1火锅不锈钢盆,盒中1金属瓢,表面附着部分黄色凝固油。废油区左边灶台中间有1不锈钢桶,约存放四分之一桶深红色油。     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同县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查封扣押,并连夜开展调查。该火锅店将回收的火锅底料油作为食品原料再次加工使用涉嫌严重的违法行动,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     2022年1月27日,为防控疫情需要,汶川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开庭审理该案。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有关活动;被告人邹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有关活动。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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